第十一条

已废止

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