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