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