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论处。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