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投入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