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食品办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中心以及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设食品安全督察员,实施驻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