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