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