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