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