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