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二条已修改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