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