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区、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实行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至少在当选后的两个月内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