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七)农转非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