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