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