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