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