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医疗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精神障碍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治疗。精神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依法代理行使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权利。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的近亲属应当协助其到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