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对市民精神健康的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与其有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障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