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精神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