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开展参观、旅游等收入;

(五)依法收取的各种保护管理费;

(六)其他收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