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占用。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实验区林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