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占用。

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实验区林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