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对各项选举的人选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