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在任期内,应当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认为自己选出的代表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有权依法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