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