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