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促进下列节能工程的实施:(一)铸锻造、电解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技术改造工程;(二)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三)区域热电联产、蓄冷、蓄热工程;(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七)建筑节能工程;(八)照明节能工程;(九)公共机构节能工程;(十)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工程。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