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国内外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对先进的节能技术及成果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