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年综合消费能源总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