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未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北仑港工业区范围内,已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1992年10月21日后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技术、资金密集型项目的,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