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