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事务;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六)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检查、监督和协调宁波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