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填河、挖掘泥煤。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的清草、清淤、清障,并做好水面和沿岸的日常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