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