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