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