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