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