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