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鼓励省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社会力量支援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