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