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二)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四)其他不利于素质教育、教育公平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