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