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猎獭的人员,须在当地或捕猎地卫生防疫站办理猎獭证明,接受捕獭知识教育,并在指定地区进行捕猎。严禁无证人员猎獭。

生产、收购、运输旱獭及其他易感动物的皮张,须经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或者检疫站检疫消毒,并开具检疫消毒证明,始得销售和外运。无检疫消毒证明的禁止销售和外运。旱獭的肉、生油、胆汁、尾、爪及其他易感动物的尸体等,严禁外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