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