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经济组织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除执行国家税收规定外,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工作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收缴利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