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二条有效农场、林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基层单位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当地农业劳动者起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