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广播电视等机构互转、互换、联办、联合制作和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权限审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